来源:广阳区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:2021-08-20 09:37:58 阅读量:1732
第一条 为加强机关建设,严肃工作纪律,维护工作秩序,保障机关干部职工权益,根据有关法律政策规定,结合机关工作实际,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机关干部职工因事、因病请假,以及休年休假、探亲假、婚假、产假、丧假等,需离开工作岗位的,应履行请假、休假审批手续。机关各内设机构、派驻(出)机构、区委巡察机构人员请假手续、休假手续分别由机关党委、派驻办、区委巡察办负责组织实施。
第三条 年休假。干部职工在岗连续工作满1年的,享受带薪年休假(以下简称年休假)。干部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、奖金及各种福利待遇。正常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,也可以分段安排,均以1天为单位起算。在1个年度内分休时间不得超过2次,原则上年休假5天、10天的采取一次性休假的方式进行;年休假15天的采取分两次休假的方式进行,以此确保年休假和工作两不误。
第四条 探亲假。干部职工工作满1年,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同一个城市的,可以休探亲假。探望配偶的探亲假每年可休1次,假期30天。未婚人员探望父母,原则上每年休探亲假1次,假期20天;已婚人员探望父母,每四年休探亲假1次,假期20天。根据实际需要,可酌情给予路程假。休假期间公休、法定假日合并计算。
婚假、产假、护理假。干部职工婚假为18天,产假为158天,护理假为15天。休假期间公休、法定假日合并计算。
丧假。干部职工配偶、直系亲属去世,可请丧假,假期3天。家在外地的,可酌情给予路程假。假期不包括公休、法定假日。
事假、病假。依具体情况确定请假天数,长期病假应提供三甲医院出具的相关证明。
第五条 副书记请假、休假或因公外出离开廊坊,须向区纪委书记监委主任报告。
其他领导班子成员、巡察办主任、正科级巡察专员请假、休假或因公外出离开廊坊,须经分管副书记同意,报分管机关的副书记审批后,向区纪委书记监委主任报告。
机关各内设机构负责同志、巡察办副主任、派驻(出)机构主要负责同志请假、休假,须经协助分管领导同意,报分管副书记审批,向分管机关的副书记报告。
其他同志请假1天以内由本部门负责同志审批,请假2天以内由本部门负责同志和协助分管领导审批,请假3天以上或休假由本部门负责同志、协助分管领导和分管副书记逐级审批,向分管机关的副书记报告。
第六条 干部职工请假一般应提前2个工作日填写《机关干部职工请假审批表》(以下简称《请假审批表》),按程序呈批。审批人应严格把关,按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批。请假、休假期间离开廊坊的,应在审批表和申请表中注明外出地点。
第七条 干部职工每月休假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总人数的10%。班子成员一般不集中请假或安排休假,每月只安排1至2名班子成员休假;协助分管领导和各机构主要负责同志不能同时休假,各机构主要负责同志和副职不能同时休假;遇有急难险重任务时,一般不得请假或休假。
第八条 请假批准后,应对工作进行妥善安排和交接。请假1天以内的,《请假审批表》由本部门留存备查,请假2天以上的,《请假审批表》交机关党委留存备查。
第九条 机关党委、派驻办、巡察办每年年初分别组织干部职工申报休假计划;休假的干部职工,《休假审批表》经逐级审批签字后,须提交机关党委审核备案存档。机关党委对干部职工提交的《休假审批表》进行审核,符合申请要求的方可休假。休探亲假、婚假、产假、丧假的,根据实际情况,按照程序由领导审批《休假申请表》,并将《休假审批表》及时报机关党委审核备案存档。
第十条 机关党委及时对请假、休假的人员、时间进行公示,便于机关人员掌握休假情况,做好工作处置。
第十一条 遇有紧急特殊情况来不及履行请假手续的,应先口头请假,事后再补办书面手续。
第十二条 请假休假期间保持通讯畅通,遇有紧急情况需中断假期的,应及时返岗。假期结束后应按时到岗,请假人员要及时向部门负责人和批准领导进行销假,并要向机关党委销假备案。
第十三条 法定节假日外出(京津廊除外)时,副书记须向区纪委书记监委主任报告。
其他领导班子成员、巡察办主任、正科级巡察专员经分管副书记同意,报分管机关的副书记后,向区纪委书记监委主任报告。
各内设机构负责同志、巡察办副主任、派驻(出)机构主要负责同志经协助分管领导、分管副书记同意后,报分管机关的副书记。
第十四条 请假、休假或外出期间,如不能参加重要会议、重要活动时,领导班子成员、巡察办主任、正科级巡察专员直接向分管副书记请假,报分管机关的副书记后,向区纪委书记监委主任报告;其他干部职工向协助分管领导、分管副书记请假,报分管机关的副书记后,并向会议(活动)承办机构报备。
第十五条 干部职工请事假、病假累计30天以上的,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“优秀”等次;当年请事假、病假累计超过半年的,不能参加当年年度考核。
第十六条 干部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在规定医疗期内的,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。
第十七条 机关党委要将干部职工请销假落实情况及时向区纪委组织部反馈,作为干部职工年度考核、评先选优、核减工资的参考依据。
第十八条 凡不严格执行本制度规定的,由机关党委视具体情况,提出处置意见。
第十九条 机关借调人员、见习人员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参照本制度执行。
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,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机关以前印发的请假休假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的,按本制度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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